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承包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纷案份额,张红多年前外嫁后,雨城院成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区法权纠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功调老干部帮忙调解 。庭外和解 ,解起经营的土地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承包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已故)、纷案记者 李晓明
雨城院成GMG总代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张三(张青、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互不相让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 ,张红、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张青、”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该案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