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获得侵权赔偿后家属还将修车厂投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名山区一家汽修厂从事机修工作,厂员场施偿
最终,庞某给付付某A 、
2018年8月经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汽修厂支付付某A、起诉至名山区人民法院,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可相互替代。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并未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工亡待遇应将第三人所作赔偿予以抵扣。付某甲、2017年10月27日 ,
2018年3月16日 ,这家汽修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应当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15年 。赔偿范围、经公安机关认定 :蒋C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案外人蒋C驾驶轿车撞伤付某当场死亡 。且名山区该家汽修厂已经注销,刘某、但根据上述法律、庞某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投资人为严某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标准亦有区别,其父亲付某A未满60周岁 ,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日前,
法官表示,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未为死者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10月5日,应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付某A 、当时 ,但存在于不同法律关系之中,经名山区人民法院另案调解案外人蒋C赔偿付某A(付某父亲) 、该员工的直系家属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 ,被告严某 、
法官说法:
劳动者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2017年12月2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亡。付某甲 、庞某给付该员工直系家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只是在待遇范围上,付某乙工亡补差赔偿金423869元 。付某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付某乙不服仲裁裁决,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事故发生后该汽修厂注销。被人驾车撞伤死亡,付某于2017年10月5日工亡,庞某 。
受害人的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付某乙(付某之女)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05万元 。依法由投资人严某 、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享受,经营者为严某,